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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DA】公開醫療器械境外檢查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八大情形判定不合格

2018-01-02 1739

總局辦公廳公開征求《藥品醫療器械境外檢查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的意見


為規范藥品醫療器械境外檢查工作,保證進口藥品醫療器械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組織起草了《藥品醫療器械境外檢查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請于2018年1月24日前將有關意見以電子郵件形式反饋至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醫療器械監管司)。

  聯系人:李一捷、葉成紅

  電 話:010-88331429、88331479

  電子郵箱:qxjgsc@cfda.gov.cn

  附件:1.藥品醫療器械境外檢查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

     2.反饋意見表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辦公廳

2017年12月25日



附件1

 

藥品醫療器械境外檢查管理規定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規范藥品醫療器械境外檢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及技術規范,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已在境內上市或者擬在境內上市藥品、醫療器械的境外研制及生產的檢查。

第三條【名詞定義】  藥品、醫療器械境外檢查是指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以下簡稱總局)為確認藥品、醫療器械境外研制、生產的真實性、可靠性和合規性,在境外實施的檢查。

第四條【職責分工】  總局負責藥品、醫療器械境外檢查管理工作,總局食品藥品審核查驗中心(以下簡稱核查中心)負責組織實施藥品、醫療器械境外檢查工作。

中國食品藥品檢定研究院、總局藥品審評中心、總局藥品評價中心、總局醫療器械技術審評中心(以下分別簡稱中檢院、藥審中心、評價中心、器審中心)等直屬單位根據各自職能協助開展檢查工作。上述單位除按規定提出藥品境外檢查任務建議外,中檢院負責境外藥品、醫療器械抽樣的指導和組織檢驗工作;藥審中心、器審中心負責處于注冊審評審批階段品種的后續處理等工作;評價中心負責境外檢查品種的相關評價工作。

第五條【信息公開】  總局應當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的要求公開檢查的基本情況和處理結果。

第六條【紀律要求】  參與境外檢查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廉政紀律、保守秘密(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外事紀律的工作要求。

 

第二章 確定檢查任務

第七條【檢查計劃】  總局各相關單位根據各自職能提出擬檢查品種及進口廠商建議,通過風險評估和隨機抽查方式,由核查中心匯總報總局批準后,形成檢查計劃并公開檢查計劃的基本信息。執行過程中,根據監管需要確需對檢查計劃進行變更的,可按照總局境外檢查外事管理有關規定對計劃進行調整。

必要時,可對原料、輔料、包裝材料等環節開展延伸檢查。

第八條【風險評估】  風險評估主要考慮藥品、醫療器械的注冊審評審批、日常監管、進口檢驗、投訴舉報、藥品不良反應監測、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等風險信息,以確定檢查計劃。重點考慮以下因素:

(一)申請藥品、醫療器械注冊或藥品補充申請時,因審評工作需要開展的;

(二)進口檢驗、監督抽驗或批簽發發現不合格,提示生產體系存在風險的;

(三)藥品不良反應監測、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投訴舉報或者其他線索提示可能存在質量安全風險的;

(四)進口廠商或生產廠地有不良記錄的;

(五)進口廠商接受國外藥品監管機構現場檢查顯示相關生產廠存在較大問題的;

(六)整改后需要再次開展檢查的;

(七)其他需要開展藥品境外檢查的情形。

第九條【檢查啟動】  核查中心應將《藥品、醫療器械境外檢查告知書》(附件1)發送進口廠商。進口廠商應在收到《藥品、醫療器械境外檢查告知書》起20個工作日內向核查中心提交《藥品、醫療器械境外檢查基本情況表》(附件2),40個工作日內按照《工廠主文件》(SMF)清單(附件3)提交工廠主文件和其他檢查所需材料。

核查中心根據檢查需要可以向總局其他直屬單位調取與檢查品種相關的技術資料,有關單位應當予以支持和配合。調取的技術資料應當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檢查結束后歸檔管理。

第十條【檢查時間】  核查中心收到《藥品、醫療器械境外檢查基本情況表》后,根據檢查工作總體安排,擬定初步檢查時間,并通知進口廠商。進口廠商提出推遲檢查的,應當在收到檢查時間通知后10個工作日內向核查中心提出書面申請并說明理由,經核查中心結合檢查工作實際綜合考慮后,確定最終檢查時間。

第十一條【檢查組成】  檢查組應當由2名以上檢查人員組成,檢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檢查人員應當是依法取得檢查員資格的人員或者取得本次檢查授權的人員;根據檢查工作需要,可以請相關領域專家參加檢查工作。

檢查人員應當簽署無利益沖突聲明和廉政承諾書;所從事的檢查活動與其個人利益之間可能發生矛盾或者沖突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

第十二條【溝通聯系】  進口廠商應當負責與相關被檢查單位(包括境外生產廠、研發機構、原輔料和包裝材料生產廠、第三方檢驗機構等)溝通聯系,協調檢查相關事宜。

第十三條【協調配合】  進口廠商應當全面協調配合境外檢查工作,確保檢查順利開展,不得拖延、阻礙、逃避或拒絕檢查。

第十四條【工作語言】  藥品、醫療器械境外檢查工作語言為中文,進口廠商提交的申報資料、整改報告等材料應為中文版本,檢查期間需配備可滿足檢查需要的翻譯人員,進口廠商對因為語言翻譯導致的差錯負責。

 

第三章 檢  查

第十五條【檢查方案】  核查中心負責制定藥品境外檢查方案,檢查組應當按照檢查方案實施現場檢查。需要變更檢查方案時,檢查組應報告核查中心批準后實施。

第十六條【首次會議】  檢查開始時,檢查組應當主持召開首次會議,向進口廠商通報檢查人員組成、檢查目的和范圍、檢查日程,聲明檢查注意事項及檢查紀律等。

進口廠商應當向檢查組介紹被檢查藥品注冊、生產、質量管理等情況,明確檢查現場負責人。

第十七條【配合檢查】  檢查期間,進口廠商應當向檢查組開放相關場所和區域,配合對相關設施設備的檢查;保持正常生產狀態;根據檢查日程,安排被檢查品種關鍵生產工序的動態生產;及時提供檢查所需的文件、記錄、電子數據等,如實回答檢查組的詢問。

第十八條【證據材料】  根據檢查需要,檢查組可采取復印、拍照、攝像等方法收集證據資料。

第十九條【抽樣送樣】  檢查期間需要抽取樣品的,檢查組應當按照抽樣程序抽樣、封樣并附抽樣文件。

樣品應當由檢查組帶回境內或交由進口廠商憑抽樣文件寄回境內進行檢驗。進口廠商應當確保樣品的包裝和運輸條件符合要求,樣品質量不受影響。

第二十條【立即報告】  檢查組發現有嚴重質量風險的,應立即向核查中心匯報,并提出初步處置建議。核查中心收到報告后,應立即向總局有關部門報告相關情況。

第二十一條【末次會議】  檢查結束前,檢查組應當主持召開末次會議,向進口廠商反饋檢查情況以及檢查發現問題,并做好記錄。

如有異議,進口廠商可以陳述申辯,檢查組應當進一步核實有關情況,并做好記錄。

第二十二條【檢查報告】  檢查組應當在檢查結束后規定時限內完成檢查報告,并經全體檢查人員簽字確認后提交核查中心。

 

第四章 審核及處理

第二十三條【檢查缺陷】  核查中心應在檢查結束回境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向進口廠商書面反饋《藥品、醫療器械境外檢查缺陷》(附件4)。

需要檢驗的,檢驗機構應在收到樣品之日起法定時限內完成檢驗或研究,檢驗時間不計入反饋時限。

第二十四條【整改情況】  進口廠商應當自收到《藥品、醫療器械境外檢查缺陷》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向核查中心提交對檢查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在規定時限內不能完成整改的個別缺陷,應提交詳細的整改進度和后續計劃,并按時提交相應的更新情況直至全部整改落實完畢。

第二十五條【綜合評定】  核查中心應結合進口廠商整改情況對現場檢查報告進行綜合評定,綜合評定應在收到整改報告后40個工作日內完成。必要時,可對整改情況進行現場復查。復查時間不計入綜合評定時限。

第二十六條【判定原則】  綜合評定應采用風險評估的原則,綜合考慮缺陷的性質、嚴重程度以及所評估產品的類別對檢查結果進行評定。

綜合評定結論分為“符合要求”、“整改后符合要求”及“不符合要求”。判定原則如下:

(一)藥品現場檢查未發現缺陷或僅發現一般缺陷的,醫療器械現場檢查未發現缺陷的,判定為“符合要求”。

(二)藥品現場檢查發現主要缺陷,但提交的整改報告表明經整改后能按照藥品GMP要求組織生產的;醫療器械現場檢查發現一般缺陷,但提交的整改報告表明經整改后能按照醫療器械GMP要求組織生產的,判定為“整改后符合要求”。

(三)藥品現場檢查發現存在真實性問題的、影響產品質量的關鍵要素與注冊資料不一致的、存在嚴重缺陷的、存在主要缺陷且整改措施不到位、整改計劃不可行等不符合法律法規及技術規范要求的;醫療器械現場檢查發現存在真實性問題的、影響產品質量的關鍵要素與注冊資料不一致的、存在關鍵缺陷的、存在一般缺陷且整改措施不到位、整改計劃不可行等不符合法律法規及技術規范要求的,判定為“不符合要求”。

第二十七條【不配合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進口廠商拖延、阻礙、逃避或拒絕檢查,檢查結論直接判定為“不符合要求”:

(一)收到《藥品、醫療器械境外檢查告知書》后,未在規定時限內答復或者拒不提供相關文件、資料的;

(二)被檢查進口廠商無正當理由2次推遲檢查的;

(三)被檢查進口廠商無正當理由拒不安排動態生產的;

(四)不配合辦理境外檢查手續的,境外機構拒絕簽發入境許可的;

(五)不配合開展延伸檢查的;

(六)拖延、阻礙、限制、拒絕檢查人員進入被檢查場所或者區域的,或者限制檢查時間的;

(七)拖延、拒絕提供或故意掩蓋關鍵檢查信息的;

(八)拒絕或限制現場檢查取證工作的;

(九)其他不配合檢查的情形。

第二十八條【審核意見】  對檢查結論為“符合要求”“整改后符合要求”及“不符合要求”的,核查中心應在作出綜合評定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形成藥品境外檢查審核意見,報送總局及檢查提出單位。

檢查組現場報告或者經綜合評估發現存在重大質量隱患,需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立即報總局。

第二十九條【溝通陳述】  核查中心應以書面形式將初步評審意見告知進口廠商,進口廠商有陳述或說明的也可以向核查中心提出。

第三十條【分類處理】  對處于注冊審評審批階段的品種,總局結合綜合評定結論,依據《藥品管理法》《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藥品注冊管理辦法》《醫療器械注冊管理辦法》《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作出處理。

對已在境內上市的品種,總局結合綜合評定結論,依法作出約談、限期整改、發告誡信、暫停藥品進口通關備案、暫停醫療器械進口、監督召回產品、暫停銷售使用、藥品不予再注冊、醫療器械不予延續注冊等風險控制措施。風險因素消除后,應當及時解除相關風險控制措施。

第三十一條【立案調查】  對涉嫌違法的,總局依法立案調查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參照執行】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制藥廠商,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名詞解釋】  本規定中進口廠商是指進口藥品、醫療器械持證商及其全權授權的境內代理機構、境外生產廠、研發機構等。

第三十四條【解釋權利】  本規定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實施日期】  本規定自年月日起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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